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為管理高雄市客家文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館之一樓會議室、地下室禮堂、地下室藝文教
  室、地下室藝文長廊。

  舉辦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社教、文化、藝術、民俗活動。
  二、兒童或青少年育樂活動。
  三、學術性、教育性活動。
  四、其他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本館場地除每週一休館外,使用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
  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申請使用本館之場地,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程序
  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毀損各項設備或其他應
  辦事項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

  申請人因故須更改使用時間或場地時,須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逾期未使用者,已繳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須使用場地時,主管機關得於活動舉
  辦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主管機關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
  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情形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人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內容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損壞本館之設施或設備,經主管機關勘驗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四、內容含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政黨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申請人如需排演或預演,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如需佈置場地,應先徵求主管機關同意。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將
  場地回復原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僱工拆除,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
  理。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

  使用本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即修復,若經主管
  機關修復者,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追償之。使用器材如有遺失
  或不能修復時,應照價賠償。

  使用場地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必要
  時得協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申請使用場地舉辦活動者,均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本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訂各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應陳報本府核定,並送高雄
  市議會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