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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時,應檢具交通管理機關 登記文件,並繳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向交通管理機關請領臨時或試車 號牌,並以此號牌替代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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