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核准使用之土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申請變更地目。
  二、不得辦理分割。
  三、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事業使用。
  四、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使用,但有特殊理由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延長之。
  五、不作申請目的使用時,應回復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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