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民入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家。
一、經養護評估後,足認已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者。
二、家民適應期滿,經評估小組評定確有嚴重不良之適應行為及妨害本
家養護措施者。
三、家民請假逾期,經多次催促仍不返家者。
四、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五、無特殊原因未繳納養護費逾三個月者。
六、發生不告外出、性侵犯、暴力行為及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嚴重,
經輔導後仍無法改正者。
七、因特殊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通過者。
八、家民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意圖規避責任而遷移戶籍者。
九、其他養護原因消失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