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礙之家家民養護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家民入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家。
  一、經養護評估後,足認已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者。
  二、家民適應期滿,經評估小組評定確有嚴重不良之適應行為及妨害本
      家養護措施者。
  三、家民請假逾期,經多次催促仍不返家者。
  四、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五、無特殊原因未繳納養護費逾三個月者。
  六、發生不告外出、性侵犯、暴力行為及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嚴重,
      經輔導後仍無法改正者。
  七、因特殊事故經本家家務會議通過者。
  八、家民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意圖規避責任而遷移戶籍者。
  九、其他養護原因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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