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由本人申領。但死亡補償金之申領,由本人遺屬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申領死亡補償金之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按其人數平均分配死亡補償 金。 第一項所稱之本人,於喪葬費之領取,係指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人;於財 物損失補償金之領取,係指實際受有財物損失之人。 本人因重傷無法申領本自治條例所定身心障礙或受傷之補償金者,得由 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為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