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號碼於標售或選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權利,已繳納 之得標或選號金額不予發還: 一、得標者未於車輛號牌網路競標須知所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 二、得標者於所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後,未於決標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申領牌照。 三、選號者未於選號後三日內完成申領牌照。 得標者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同時自應繳交得標金額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一年內,禁止參與主管機關牌照號碼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