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代處理廢棄物一般規定如下:
  一、進廠之車輛應依規定之路線、標誌行駛,並接受本廠工作人員之指
      導傾倒廢棄物。
  二、傾卸平臺內,嚴禁煙火。
  三、清運車輛對所載之廢棄物均應密封或加蓋其他足以防護之設備,始
      得進廠。
  四、有大型垃圾(如家俱、沙發、櫥櫃等)進廠,須先註明,並依指定
      投入口投入。
  五、過磅時不得於磅秤上緊急煞車,若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六、清運車輛進出傾卸平臺時,時速須低於二十公里,並應注意人員及
      其他車輛之安全。
  七、廢棄物傾卸後,應將殘留於傾卸口之廢棄物清除乾淨。
  八、對於廠區各項設備及花木應加保護,若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九、進廠車輛如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拖離現場,以免影響其他車輛作業
      。
  十、進廠清運之車輛;其空車及所載廢棄物之總重量,貨車不得超過二
      十五公噸,拖車不得超過三十二點八五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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