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船舶下水後遇有特殊狀況須緊急使用下水設施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並於
  使用後三日內補送申請文件及繳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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