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筏)應按下列規定於本縣所轄海域內及距岸五百公尺以外之區域作 業: 一、魩鱙漁業禁漁期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二、漁業人應參加當地漁會(以下簡稱漁會)魩鱙漁業產銷班,並遵守漁 會所訂作業公約。 三、不得進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漁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