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漁船(筏)應按下列規定於本縣所轄海域內及距岸五百公尺以外之區域作
業:
一、魩鱙漁業禁漁期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二、漁業人應參加當地漁會(以下簡稱漁會)魩鱙漁業產銷班,並遵守漁
    會所訂作業公約。
三、不得進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漁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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