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犬貓數量管制政策,本府得視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相關器具或設備 進行誘捕、絕育,任何人不得破壞或妨礙執行。
為減少遊蕩犬貓衍生之公共安全問題及人與犬貓間衝突情形發生,故明定 本府於執行犬貓數量管制政策時,任何人不得破壞或妨礙執行公務工作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