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為執行犬貓數量管制政策,本府得視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相關器具或設備
進行誘捕、絕育,任何人不得破壞或妨礙執行。
〔立法理由〕
為減少遊蕩犬貓衍生之公共安全問題及人與犬貓間衝突情形發生,故明定
本府於執行犬貓數量管制政策時,任何人不得破壞或妨礙執行公務工作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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