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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之一
信託業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立法理由〕
本辦法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爰配合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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