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下:
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之噪音
    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己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二甲基甲醯胺。
  (七)正己烷。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
    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二十)鎳及其化合物。
  (二十一)甲醛。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
          合物之作業:
          1.溴丙烷。
          2.1,3-丁二烯。
          3.銦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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