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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六條
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請立即向各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管理幹部反映,採取救護(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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