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消防安全
一、消防概念: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
        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教導工作同仁瞭解警報系統、消防器材位置
        及其維護、使用方法。
  (二)發生火災應即通知當班主管,立即進行滅火,必要時,應請求消
        防單位協助支援。
  (三)發現電器火災,應立即連絡電機人員或操作人員迅速切斷電源。
  (四)已使用或過期、壓力不足之滅火器材應即補充及整理。
  (五)放置消防器材處所周圍應保持淨空,不得堆置雜物。
  (六)穿有油漬或易燃質料衣服人員不可參與救火工作。
二、火災分類:
  (一)甲 (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布料、塑膠等
        引起之火災。
  (二)乙 (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
        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
  (三)丙 (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
        電之滅火劑撲滅者,但電源切斷後得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四)丁 (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等所引起之火災,必
        須使用特種金屬化學乾粉撲滅之。
三、滅火器操作(拉、描、壓、掃):
  (一)拉開安全插梢。
  (二)握住皮管,瞄向火源根部。
  (三)壓下手壓柄。
  (四)左右移動皮管,掃射接近火點。
    熄滅後,保持監控,確認火勢已熄滅。
四、滅火器使用注意事項:
  (一)每位員工都需熟練各種滅火器使用方法、如何報告火警及如何逃
        生,並記住滅火器位置。
  (二)滅火器一經使用應立即通知經管單位更換。
  (三)垃圾場及禁煙地區嚴禁吸煙。
  (四)火災發生應即報警,通報上級主管並立即展開滅火。
  (五)遇電器設備發火時應確定電源已切斷,不可用水灌救,宜用乾粉
        、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砂撲滅之。
  (六)垃圾車或機械萬一發生著火時,評估是否得以車上滅火器滅火,
        若火勢太大時,確保周圍人員與環境安全後,立即採取安全避難
        。
  (七)火災過後應立即查明原因及檢討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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