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條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
  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
  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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