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
  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
  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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