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
  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
  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
  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大會,同時追究其法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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