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下設若干
  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但審查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應
  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
  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
  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其參加人數,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
  籤決定之。
  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不得再行改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