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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會議主席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職即行生效。
〔立法理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國民大會通過彈劾案時,被彈劾 人應即解職。爰明定大會主席宣告彈劾案通過時,被彈劾人之解職即行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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