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 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 盟)協商決定之。
一、明定國民大會集會方式。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 行集會,惟其首日集會時間,應由各政黨、選舉聯盟協商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