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
  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選舉聯盟(以下簡稱聯
  盟)協商決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國民大會集會方式。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
      行集會,惟其首日集會時間,應由各政黨、選舉聯盟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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