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集會非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立法理由〕
  國民大會代表應為命令委任,而非自由委任。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
  ,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之方式為之。此表明,國民大會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得違背選舉時,
  所屬政黨或聯盟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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