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 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 廢票論。
國民大會代表應為命令委任,而非自由委任。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 ,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 之方式為之。此表明,國民大會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得違背選舉時, 所屬政黨或聯盟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