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對於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為全案複
  決,並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立法理由〕
  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係由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及增
  修條文第四條規定,以四分之三以上之立法委員決議後提出,並經公告
  半年使國民預知其修正之目的,最後透過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賦予國民表
  達意見之機會,故國民大會代表僅能就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表達肯
  否之複決,不得進行任何形式之修正提案,以符合複決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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