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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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本院及國內學術出版事業之編審
    品質、製作水準、國際學術影響力及行銷規模,以促進國內學術界研
    究成果之全球性推廣交流,特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成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為本院院級出版品的審議與推展,工作事項如下:
    (一)訂定本院學術出版政策。
    (二)督導審議本院院級學術出版品。
    (三)督導科學與人文出版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兼任;當
    然委員五人,由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三人及數位文化
    中心召集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遴聘產生,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
    聘。

四、本會下設中央研究院出版中心(以下簡稱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數位文化中心召集人擔任,綜理各項事務。
    出版中心得設總編輯一人,由主任推薦,報經院長同意後聘任之;並
    得依業務需要設編輯出版、銷售發行、數位企劃等小組,分別辦理出
    版中心之工作事項。
    出版中心之出版品審查作業要點另定之。

五、出版中心工作事項如下:
    (一)學術、科普著作之審查、出版。
    (二)推動數位出版。
    (三)整合院內各所中心既有出版單位和業務,參加國內外學術出版
          展示活動,與國內外學術出版社溝通交流,提升本院國際學術
          影響力。

六、本會及出版中心之行政事務由數位文化中心派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