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 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配合第二十三條所定本院總辦事處部分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改於編 制表規範,酌作本條末段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