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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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匡正政治風氣,弊
    絕風清,特設總統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政府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事項。
    (二)本府廉政法規之擬訂及廉政興革意見之審議事項。
    (三)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廉政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研擬本府防弊措施及檢討執行事項。
    (六)本府政風案件之檢討事項。
    (七)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委員會全般事宜。
    (二)副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三)委員: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一級單位主管及本府秘書長指派之
          代表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秘書單位: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秘書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簽請核定後,邀請相關單位列席,並提報
    專案工作報告。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須親自出席。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