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總統華總政二字第1121006473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委員會全般事宜。
    (二)副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三)委員: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一級單位主管及本府秘書長指派之
          代表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秘書單位: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