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各分項學程召集人遴選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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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遴選規定依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各大學合作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要點
    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各分項學程應設召集人一名,每任任期至多三年
    ,得連任一次。

三、召集人應規劃學程發展、督導各委員會之運作,並負責與各合作大學
    間之溝通協調作業。

四、為辦理召集人之遴選,各分項學程原則上需有二名以上之候選人,每
    位候選人及其協辦之所、中心須提出任期內經營學程之規畫,經院方
    遴選委員會完成遴選後,由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由院方籌組,邀
    集院本部、所、中心代表或院外人士共同審理,其中至少一名成員為
    院本部代表。遴選過程中,委員會得徵詢相關研究人員意見。

五、為鼓勵召集人勇於任事,其服務成效應列入協辦單位之年度考績,並
    得支領:
    (一)由院方提供學程規畫補助費(得視實際執行支用業務費或獎補
          助費),其金額由院長核定。
    (二)由協辦單位提供個人工作津貼(從所、中心管理費支應),以
          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