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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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國際研究生學程各分項學程召集人遴選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研究院與國內各大學合作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現行法規)
六、為完備學程運作機制,各分項學程設召集人一名,其產生辦法由本院
    訂定之。召集人所屬的所、中心為該分項學程之協辦單位,負責督導
    學程之運作。召集人及其協辦單位至多三年遴選一次,召集人得連任
    一次,協辦單位不受此限。有關師資之選任與汰換及各委員會(招生
    、教務、學生事務委員會等)之組成方式,由各分項學程訂定施行細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