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自其失蹤之日起,依本辦法發給親屬補
償金及三節慰問金。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確定其死亡時,應即停發前項之親屬三節
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計算標準改發給一次死亡補
償金。
情報協助人員失蹤達相當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協助其親屬依我國或駐
在國(地區)之法律,為失蹤情報協助人員聲請死亡宣告,並依第十九條
第三項計算標準改發給一次死亡補償金。
情報協助人員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就其失蹤期間發生之事由
負舉證之責任;補償及救助費用於領取期間或領取後,如發覺未有喪失人
身自由之事實,或以其他方法詐得者,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並依
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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