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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 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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