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
  館申請。每張彩色圖像檔解析度為300 Dots Per Inch(DPI),格式為
  JPEG檔,收取費用新臺幣四百元。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
  得予減半。
  前項申請數量每次限十件,每件限一份;但與本館有學術研究合作計畫
  ,並簽奉館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古文書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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