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
  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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