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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 複製古文書: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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