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推廣研發成果,
    保障研究技術人員工作權益,茲依據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本院研究技術人員之設置目的係以技術服務或研發為主,負責下列工
    作之一:
    (一)全院性或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之專屬設施平台或特定技
          術專業之服務、管理及維運,兼顧服務品質與該技術平台之精
          進。
    (二)院內高科技貴重精密儀器之維修操作、技術研發與應用,或新
          實驗軟硬體技術之設計製造、開發,支援相關研究單位執行對
          該高科技設備器材與技術有需求之研究計畫。

三、本院各級研究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助理:
          1.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
            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歷者。
    (二)研究助技師: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曾從事與所習
            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兩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
            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歷者。
          3.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
            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
            專業服務經歷者。
          4.曾任技術助理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
            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歷
            者。
    (三)研究副技師: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
            任職務性質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
            專業服務經歷者。
          2.曾任研究助技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
            歷者。
    (四)研究技師: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
            歷者。
          2.曾任研究副技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當之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經
            歷者。

四、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各研究所(處)、研究
    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以下皆簡稱學諮會)為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
    查事項,應成立聘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聘審小組由院內、外五至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產
    生方式由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決定之,
    召集人需為本院研究人員。
    各研究所籌備處或研究中心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其學
    諮會得授權各該處務會議或研究中心業務會議辦理本作業要點所定審
    查事項。

五、本院為審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依本作業要點所為人事審查之
    決定,應設立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具學術地位
    或經驗人士九至十三人為委員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少於三分
    之一為原則,其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為無給職,但
    聘請之院外人員得酌支審查費。

六、研究技術人員聘任案,應審查受評審人之專業服務內容、專業成果及
    相關行政績效。受評審人支援研究計畫之技術能力及其開發新研究設
    備器材、新實驗方法及創新性技術之能力,應列為重要考量。受評審
    人對院內公共事務之貢獻,亦得列入審查。

七、新聘案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於公開徵求人才後,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方為通過。
    對於通過前項初審之新聘案,聘審小組應即擬定審查人名單。新聘案
    審查人至少為三人,審查人須為與受評審人專業技術領域相關之學者
    專家。
    審查人確定後,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即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專門著
    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實績、未來預計提供專業
    服務內容及服務計畫,送請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交付審查。

八、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聘審小組召集人應將新聘案之受評審人數
    、聘審小組初審結果、受評審人個人資料及送審之結果,送交所長(
    處主任)、中心主任。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將新聘案儘速提交研究所(處)務會議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並至遲於會前一週將全部資料,
    提供全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閱覽。

九、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新聘案時,
    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及研究助技師以上研究技術人員均得參與討論
    。但投票時研究技術人員應退席。
    前項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投票,應以無
    記名方式為之;其獲得有表決權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方為通過。

十、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新聘案後,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工作內容說明、審
    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函,提
    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查。

十一、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人召開審查會前,應將受評審人之人事資
      料、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實績、工作
      內容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委員參閱。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亦得就新聘案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
      單,送交審查人審查。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委員對新聘案有疑義者,得經該聘審會召集人
      之同意,限期請提案之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以書面為補
      充說明。

十二、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討論後,得就新聘案逕行無記名投票。其有委
      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者,
      方為通過。
      新聘案經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表決通過者,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
      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聘。
      新聘案未獲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表決通過者,聘審會召集人應即將
      審查結果及理由通知原提案之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該研究所
      (處)、研究中心得向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申請再議一次。

十三、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新聘案有情形特殊亟需爭取時效者,得
      經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決議,由所長
      (處主任)、中心主任敘明具體理由,經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
      人同意後,陳請院長核聘。

十四、未符合本作業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而在研究技術上確有特殊貢獻
      之受評審人,其新聘及升等案應依本作業要點審查程序辦理,惟各
      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及本院研究技術
      人員聘審會表決時,須有應出席人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人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方為通過。

十五、本院新聘研究技術人員之聘期,初次為兩年,期滿經考核優良且有
      續聘需要者,得予續聘,每次續聘四年。
      研究技術人員升等通過者,其聘期為四年,期滿經考核優良且有續
      聘需要者,得予續聘,每次續聘四年。
      續聘之申請應於聘期屆滿前一年提出,其辦理期間,由本院人事室
      另行通知。
      研究技術人員聘期屆滿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得報請延長聘
      期一年或辦理資遣。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延聘期滿後,
      不得辦理資遣。

十六、研究技術人員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者,得提出升等申請,亦得於其
      聘期屆滿前同時辦理續聘及升等。

十七、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續聘或升等案聘審小組於接獲申請資料
      後,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審查。
      前項申請資料包含受評審人之人事資料、專門著作或技術性報告(
      含技術成品)或專業服務實績、未來預計提供專業服務內容及服務
      計畫、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或直屬主管評估信函。

十八、聘審小組接獲前點各審查人審查意見後,得將審查意見摘要匿名抄
      送受評審人提出答辯。
      聘審小組對於續聘或升等案,應參酌相關資料,撰寫綜合報告,送
      交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供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
      業務會議或學諮會參考。

十九、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收到前點報告後,應將續聘或升等案儘
      速提交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討論,第
      八點第二項及第九點之規定,於此準用之。
      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續聘案後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彙整受評審人資料、工作內容說
      明、審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
      見函,陳請院長發聘。
      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諮會通過升等案後
      ,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應即將受評審人資料、工作內容說明
      、審查意見書、審查人名單,附加所長(處主任)、中心主任意見
      函,提交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查,其審議程序,準用第十一點、
      第十二點之規定。

二十、研究技術人員續聘或升等案經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審議不通過
      者,受評審人得向本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提出申訴。研究技術人
      員升等案經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審議不通過者,受評審人得向院長
      提出申訴,由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成立申訴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申訴之提起,應自受評審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未申訴者,續聘或升等不通過之決定即為確定。

二十一、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應於收到申訴案後一個月內開會。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
        送交審查人審查。審查人名單之擬定準用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
        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
        之規定。
        申訴案未通過前項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研究所(處)
        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之決定即為確定。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
        討論並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研究所(處)務會議、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之決定。
        申訴案通過前項表決者,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
        長核聘。未獲表決通過者,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
        會議之決定即為確定。
        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並副知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

二十二、申訴委員會應於院長收到申訴案後一個月內開會。
        申訴委員會經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應組成專案委員會,擬定審查人名單,儘速送交審查
        人審查。審查人名單之擬定,準用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
        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申訴案未通過前項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研究技術人員
        聘審會之決定即為確定。
        申訴委員會接獲第二項專案委員會審查意見後,應進行討論並為
        無記名投票。表決時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之決定。
        升等案申訴通過前項表決者,申訴委員會召集人應即陳請院長發
        聘。未獲表決通過者,研究技術人員聘審會之決定即為確定。
        申訴委員會應於院長接獲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申訴決定,必
        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申訴案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
        知各該研究所(處)、研究中心。

二十三、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新聘、續聘或升等案,由用人單位成立
        聘審小組,並由本院指定之委員會及用人單位主管,分別辦理本
        要點所訂有關各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及所長
        (處主任)、中心主任辦理之事項。
        服務全院性研究技術人員及其用人單位之認定,由本院公告之。

二十四、研究技術人員職務等級表,由本院另定之。

二十五、各項表決應出席人數之計算,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因公出國者。
        (二)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
        (三)因病住院者。
        (四)依規定迴避者。

二十六、稱以上或以下者,皆含本數或本職級;稱超過者,不含本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