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法令,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政程序法
    所稱行政規則。

三、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及應經程序之審議。
    (二)經院長核定專案送請本會研議或闡釋之法制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當然委員六人,聘任委員九人。
    主任委員由院長定副院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
    當然委員由秘書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人事室主任、秘書處處
    長、法制處處長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兼任之。
    聘任委員由院長指定三學組所長、籌備處主任或研究中心主任各二名
    ,及本院具各類法律專長之研究人員三名兼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本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職員調充之。

五、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
    ,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待審案件如情況急迫,得經主任委員指示以通訊方式審議之,並依全
    體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六、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會議;必要時
    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議。

七、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提案程序如下:
    (一)提案為法律或命令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後,提請本會審
          議。
    (二)提案為行政規則,且涉及本院重大事項或全院人員權益,需提
          本院院務會議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或經院長同意後,提
          請本會審議。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得依本院主管會報之決議或經院長同意
          後,提請本會審議。
    (四)提案應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對照表。
    (五)本會審議提案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六)提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案單位應依相關決議或本院其他規
          定,送請本院院務會議審議或簽請院長核定。
    本院法令依規定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議者,得不踐行前項各款所
    定之程序。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