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中央研究院法制字第1090500865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提案程序如下:
    (一)提案為法律或命令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後,提請本會審
          議。
    (二)提案為行政規則,且涉及本院重大事項或全院人員權益,需提
          本院院務會議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或經院長同意後,提
          請本會審議。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得依本院主管會報之決議或經院長同意
          後,提請本會審議。
    (四)提案應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對照表。
    (五)本會審議提案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六)提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案單位應依相關決議或本院其他規
          定,送請本院院務會議審議或簽請院長核定。
    本院法令依規定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議者,得不踐行前項各款所
    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