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公報發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報之發行,由第二局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公報發行刊期及數量如下:
  (一)刊期:每逢週三發行一期,如遇國定假日得提前或延後出刊;另
        於非公報出刊日公布法律時得予增刊。
  (二)數量:視贈、訂戶情形,隨時簽報調整。

三、公報發行當日同時將公報登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

四、公報之贈閱及訂閱有關事項如下:
  (一)贈閱之範圍:以下贈閱範圍內之單位及數量,由第二局局長核定
        ;其他必須贈閱者,應先陳長官核准。
        1.互有出版品交換之政府機關。
        2.具有文化傳播、政令宣導功能之單位。
        3.政黨。
  (二)訂閱:定期部分,分半年、全年兩種,凡國內各機關、學校、團
        體或民眾均可向郵局劃撥訂閱;零售部分,可向本府第二局及政
        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洽購。
  (三)公報之價格,得視印刷成本及郵寄資費隨時簽報調整。

五、公報業務經費及報費收入:
  (一)業務經費:得按年度編列預算,以支付公報印刷費、郵費、包裝
        及其他有關發行費用為限。
  (二)報費收入:郵政劃撥、零售報費收入及委託統籌展售銷售帳款於
        收到款項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最長不得逾五日。

六、公報之遞送,國內部分,由本府專送或郵寄;國外部分,委託國家圖
    書館代辦或由外交部以外交郵袋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