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報之發行,由第二局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公報之贈閱及訂閱有關事項如下: (一)贈閱之範圍:以下贈閱範圍內之單位及數量,由第二局局長核定 ;其他必須贈閱者,應先陳長官核准。 1.互有出版品交換之政府機關。 2.具有文化傳播、政令宣導功能之單位。 3.政黨。 (二)訂閱:定期部分,分半年、全年兩種,凡國內各機關、學校、團 體或民眾均可向郵局劃撥訂閱;零售部分,可向本府第二局及政 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洽購。 (三)公報之價格,得視印刷成本及郵寄資費隨時簽報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