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利管要點)第三點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含召集人
    )十一至十九人,由院長聘請本院研究人員或院外學者專家擔任。任
    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酌支審查費。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
    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依實際需要召集會議;召
    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臨時召集人。召集人遇有
    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由委員互推一位擔任臨時召集人。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法制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事務。
    本會行政事項由法制處辦理。
    本會得分組進行審查,各分組審查會議議決事項視同本會之決議。

三、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依利管要點揭露有利益關係之案件或其他利益衝突案件。
    (二)利益衝突管理法規及政策。
    (三)違反利管要點案件之調查。
    (四)其他利益衝突管理重要事項。

四、本會會議舉行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委員遇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或自認有應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其迴避。
    本會會議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為之。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
    親自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應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件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五、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對當事人利益衝突揭露、審議、迴避事項及其
    他相關資訊予以保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洩露。

六、依案件之性質,召集人得於審議前先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並得邀請具特別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出具意見或列席說明。

七、本要點經本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