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車輛停放管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南部院區(以下簡稱本院區)車
    輛停放之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管理原則。
〔立法理由〕
揭示設置本管理原則之目的。

二、本院區車輛停放管理單位為本院南院服務處。
〔立法理由〕
明定本管理原則之管理單位。

三、本管理原則所稱車輛係指汽車及機車;其停放空間為:
    (一)本院區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
    (二)本院區戶外停車場。
〔立法理由〕
訂定車輛停放空間規劃。

四、本院區車輛停放空間,停車對象為本院公務車輛及南部院區工作人員
    ,車輛所屬單位及人員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並繳費完成後始得停放
    。停車對象及計費、退費標準說明如下:
    (一)停車對象及計費標準(詳附表):停車場車位優先開放公務車
          輛、本院員工、育成中心及學人招待所住宿者申請,如有剩餘
          車位,提供合聘或簽約研究人員、助理及其他南部院區工作人
          員或契約廠商申請。計費方式為公務車輛不收費,其他車輛為
          年或月計費;採年計費之車輛,申請期間未滿一年者,按月比
          例計費。
    (二)退費標準:申請取消停放時如有預繳費用,得向管理單位申請
          退費,退費依月比例計算;契約廠商之申請,不予退費。
〔立法理由〕
訂定停車對象及計費、退費標準。

五、除公務巡邏或緊急救難外,本管理原則第三點以外之空間,禁止車輛
    進入及停放。卸貨車位及其車道,應經管理單位確認無誤後,始得進
    入,卸貨完畢即駛出。
〔立法理由〕
車輛停放管理原則。

六、使用本院區停車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為維護空氣品質,本院區停車場全面禁止吸菸且不得在停車場
          內暖車、怠速或停車開冷氣。
    (二)為維護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非車輛之物品。如有特殊
          需求,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取得同意。
    (三)為維護行車安全,車輛須依標誌標線行駛並依標線停放於停車
          格且減速慢行。
    (四)為維護停車空間,車輛不可逾期停放。
〔立法理由〕
規劃車輛應遵守事項。

七、本院區車輛違反本管理原則第六點所列事項之一者,管理單位得開立
    違規通知單,如未改善,管理單位得將車輛上鎖或逕行清除相關物品
    ,且第一次車輛解鎖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整,第二次以後車輛解鎖費
    用為新臺幣伍佰元整。其中違反前點第四款者,另得計收逾時費用每
    日壹佰元。
    單一年內車輛違規累積達三次者,管理單位將暫停車輛停放權利三個
    月。車輛因違規而勸阻無效,管理單位得禁止車輛進入。
〔立法理由〕
明定車輛停放違規項目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