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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消費
  者保護團體協助九二一震災災民進行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所支出行政費
  用,特訂定本要點。
貳、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
  下稱申請單位),於九二一震災後,為協助震災災民因房屋震損進行之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所支出之下列費用,得申請本會補助。但補助之最
  高金額不得高於下列費用年度總支出合計數之二分之一:
一、為提起團體訴訟所進行之相關資料蒐集、整理、建檔等人事費用。
二、郵費、電話費(以下稱郵電費用)。
三、場地費用。
四、交通費用。
五、影印費用。
六、誤餐費用。
七、其他雜支費用。
參、郵電費用之補助,以申請單位實際申請補助之金額為原則。但最高之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申請單位郵電總費用之三分之一。
肆、每場次場地費用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限。伍、申請補助之
單位應檢附相關經費支出明細表及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陸、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申請核准後三十日內檢具協助震災災民因房屋震損
  進行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處理情形,原始憑證、領據、實際經費支出
  表或分攤表,送本會核銷。
柒、本項補助之適用期限,自九二一震災發生迄至本作業要點停止適用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