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
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
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
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
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第二項關於「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應包括受委任之律師
所支出之訴訟、交通、膳宿等費用。另為利委任事務之處理,增訂
受委任之律師得請求預付上述費用。
二、第三項之「得撤銷」,配合行政程序法所定用詞,修正為「應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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