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
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經依預算法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
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
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之規定,於九十二年五
月十二日以院授主忠二字第0九二00三二一六號函送「中央政府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
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九二、五、一六)邀請行政院長游錫
、主計長劉三錡及財政部長林全列席報告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
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會同內政及民族、科
技及資訊、國防、經濟及能源、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衛生環境
及社會福利等八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林召集委
員忠正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
席說明「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
並答復委員質詢。
二、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咸認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編列特
別預算確屬必要,應予支持,旋即就特別預算逐款予以審查完竣,並
作成決議:「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
,審查完畢,提報院會。」。經提報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
議討論決議:「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說明如下:
本特別預算案歲入編列三五億元,係投資中國鋼鐵公司之現金股利;
歲出共編列五00億元,包括編列與防治有關之醫療保健支出二九七
億九、五八四萬四千元、與紓困有關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二0一億九
、六九0萬五千元、發行公債所需手續費及刊登公告費等財務支出七
二五萬一千元。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一)通案決議三十項:
1.預算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考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之執行,行政院主計處應每月將計畫執行
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及審計部,必要時向立
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審計部收到行政院主計處文後十五日內,應
就審核結果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2.為有效監控及杜絕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暨提
振國家經濟,並避免國家有限資源浪費與發生不經濟支出情事,
行政院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公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或實施要點與明確公平
之紓困標準,供執行人員依據辦理。各機關會計部門應依上述標
準確實審核,若發生挪用、不法或有重大不經濟支出情事時,應
追究該機關主辦會計失職責任,並於事發後一個月內,將懲處結
果函送本院備查。另審計部對本次特別預算應辦理期中財務收支
抽查,並將查核結果,定期向本院相關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3.行政院應於本預算通過後七日內,將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送
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二週內未予審議,視同通過。
4.鑑於自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爆發以來,受影
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及機構為確實達到防疫效果,皆持續購
買大量口罩、消毒設備等防疫品。建請行政院給予受紓困產業及
機構因防疫之支出費用、相當金額之補貼。
5.有鑑於工商團體之反應,因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疫情之影響,旅行業、餐飲業、旅館業、航空業、大眾運輸業
及醫療機構......等受紓困企業,不顧營收減少及所造成之虧損
,為保障員工,增強其免疫力及避免受感染,均大量購買維他命
C、E、蜂膠、消毒水、耳溫槍、口罩及防患措施所需相關之用
品,以期達到隔離病毒之效果。故建請行政院給予上述營運困難
企業因防疫而支出之費用,相當金額之補貼。
6.鑑於自從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爆發以來國內
旅館業、娛樂業(含電影業)、百貨業、客運業......等相關產
業之營運皆遭到重創,然而該等產業之營業場所用電支出卻無法
因營業額驟降而有所減少。為協助該等產業解決營業困境,建請
行政院給予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及機構用電支出之補貼,於法定紓
困期間一律以離峰用電費率計之。
7.鑑於工商團體之呼籲請求,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疫情之逐漸擴大,而受影響之娛樂、旅館、百貨業者,在營業
狀況受創下,因氣溫漸升高,用電量卻因營業額驟減而漸增,為
體恤上述業者面臨不可抗力之經營困境,建請行政院給予上述營
運困難之企業用電補貼,於特定期間一律以離峰用電費率計價收
費,以紓解其營運資金之週轉。
8.對於本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之發展,政府
尚無法知悉何時終止,受紓困行業在營收鉅減情形下,適逢五到
七月份須面臨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暫繳申報;擁有營運所需不動產者必須在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房屋稅。面對上述營運困難企業稅賦之繳納,實心有餘而力不足
,建請行政院給予補貼房屋稅百分之五十;兩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申報、暫繳均給予展延一個月並得分十二期繳納,使其能快
速恢復正常營運。
9.近日接獲企業界代表之陳情,在股市不振之際,又遭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肆虐,受創較重之旅行、餐飲、航
空、大眾運輸、百貨業營收,甚至不及以往十分之一,面對每月
融資利息支付之壓力,有如雪上加霜,實有賴政府協助以度過難
關,故建請行政院於紓困期間給予上述營運困難業者之抵押貸款
,在年利率百分之四以上實際超出部分,給予最高百分之二的補
貼,以紓解企業之困境。
10.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在醫院內感染蔓延
,醫護人員嚴重不足,尤其是護理人員更嚴重,爰建請行政院以
優厚待遇緊急徵召退休護理人員,加以短期培訓,以補足各大醫
院之護理人員之不足,有效控制疫情。
11.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蔓延全省各地,各大醫
院亦負荷過重,醫護人員嚴重不足,尤其是護理人員,爰建請行
政院於防治期間徵召各地護理人員,以提高薪資以及縮短工作時
間為每班工作四小時之方式,並加以短期之培訓,作為第一線防
疫之護理人員,以充實各大醫院之不足。
12.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在醫院內蔓延
,第一線之醫護人員終日在有病毒之房間工作,雖有一般之防護
配備,仍嫌不足,建請行政院對這些在該高病毒之空間醫護人員
,給予配備能夠供給氧氣之防護衣,以確保其安全,以免該員又
成為另一感染源。
13.為消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各部會(如環保署、
退輔會......等)均有編列預算消毒各社區及安養中心,因此特
建請各部會應就同一項消毒工作統一比價再發包。
14.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持續在臺擴散,已造成
全民恐慌。為具體落實疑似SARS病患自行通報,政府應提供
「通報安家費」,鼓勵疑似SARS的病人自行通報,若經確認
為可能病例,建請政府則提供每個月三萬元之安家費,至治療結
束,讓民眾不因有養家活口之經濟壓力,而不願自行通報。
15.針對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經費中,各單
位辦理或補助經費項目,建請增列購置防疫設備及設施一項,以
增設檢疫站設施、改善隔離病房設備及提升民眾進出場所的空氣
品質等。
16.鑑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爆發以來,國內公
路運輸業者及觀光旅遊業者營收驟減,嚴重影響其生計。建請行
政院將汽車運輸業者及觀光旅遊業者列入紓困適用對象,以紓解
其營運困境。
17.中央政府各部會提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及
紓困預算,對於預算執行計畫內容並未提出完盡說明,應於預算
通過後二個月內,補送詳盡預算計畫內容細目至立法院備查。
18.「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第一
款第一項第一目所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
治︱建立防疫預警體系及醫療通報制度」之預算經費,建請針
對目前共十萬二千名經濟困難民眾因積欠全民健保保費,以致
未被納入健保醫療體系保障之問題,提出具體有效作法,以避免
經濟困難民眾被排擠於健保體系之外,造成SARS防疫漏洞。
19.「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內,
行政院新聞局預算計六千九百五十萬元,編列用於辦理防治教育
宣導;文化建設委員會預算計二億二千三百餘萬元,辦理各文化
場館、展演設施及公共圖書館之消毒防疫工作,但對於國內電影
文化事業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則無任何相關預算得以
支應,故建請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
及紓困特別預算案」,於新聞局、文建會、經濟部及財政部預算
中編列紓困補助國內電影文化事業相關預算。
20.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經費五00億元
,應全數專款專用於防治及紓困,切實執行不得浪費公帑;如有
結餘,應全數繳庫,不得移作他用。
21.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延燒,全國民眾人
心惶惶。各醫院對於病例之判斷與通報採非常謹慎的態度,普遍
存在「寧可錯報一百,不可放過一個」的心態。由於SARS臨
床症狀與普通的感冒、發燒相似,為了阻止疫情蔓延,對於醫院
的做法實不能苛責,但對於被誤判為感染SARS病人,於死亡
後,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火
化者,於倫常、於情理,建請應予以比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之立法精神以及「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有關死亡
慰問金之規定,發給每人新臺幣一0萬元的死亡慰問金,並全額
補助火化等喪葬費用,以資慰問與救濟。
22.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造成國內恐慌,除
旅遊業外,餐飲及娛樂業亦深受影響,目前較明確的補助方案僅
交通部提列針對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與租賃業、觀光
旅館業、航空業、機場業及旅行業等業者。因此,在政府替觀光
旅遊相關業者進行紓困方案時,建請應參照香港、新加坡政府之
補助措施,將餐飲及電影片映演業者納入紓困方案,以確實反應
因SARS疫情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現況。
23.高雄旗山醫院被徵為抗煞專責醫院,當地地區已無適當綜合性醫
療機構可服務照護民眾,建請行政院應於當地盡速設置替代之綜
合門診醫院,以照顧當地民眾身體健康。
24.行政院對於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
療(事)機構可認定之營利損失總額,應給予直接紓困;產業範
圍應包含交通運輸、觀光旅遊、餐飲、娛樂(含私立游泳池、電
影及藝文事業)、百貨等及其他從寬認定之相關產業。有關營利
損失之認定辦法及紓困之金額或比例,由行政院訂定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申報,應研究以展延申報、暫繳並得分十二期繳納之
方式協助紓困。
25.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蔓延全省各地,各大醫
院亦負荷過重,醫護人員嚴重不足,尤其是護理人員,爰建請行
政院於防治期間內立即徵召各地護理人員,提高薪資以及縮短工
作時間,並加以短期之培訓,作為第一線防疫之護理人員,以充
實各大醫院之不足。
26.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在醫院內蔓延
,第一線之醫護人員終日在有病毒之房間工作,雖有一般之防護
配備,仍嫌不足,建請行政院應對所有在高病毒空間工作之醫護
人員,給予配備高規格有供給氧氣之防護衣,以確保其安全,以
免該員又成為另一感染源。
27.各部會採購各類口罩防護用品,應參考中央信託局之共同供應契
約價格;如各部會採購價格高於中央信託局之共同供應契約價格
,建請委託中央信託局共同採購。
28.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持續在臺擴散,已造成
全民恐慌。為具體落實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病患自行通報,經確認後,建請政府應提供適當之「通報安家費
」,鼓勵疑似SARS的病人自行通報。
29.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
在醫院內感染蔓延,醫護人員嚴重不足,尤其是護理人員更嚴重
,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以優厚待遇緊急徵召退休或非現職之
合格護理人員,加以短期培訓,以補足各大醫院之護理人員之不
足,有效控制疫情。
30.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嚴重衝擊交通運
輸產業,紓解產業無法進行正常營運之困境,汽車貨運業、貨櫃
貨運業符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稱發生營運困難而須補貼稅費之產業,建議將汽車貨運
業、貨櫃貨運業列入使用牌照稅免徵對象。
(二)歲入部分
第一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三五億元,照列
。
(三)歲出機關別部分
第一款 衛生署二三八億五、八八七萬七千元
,照列。
通過決議五項:
1.針對衛生署編列為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療照護或防治
人員補助補償經費,其所定因執行本條例所定防治工作,而感
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致死亡者,建請一律比照公務人員因
公殉職予以從優撫卹。
2.針對衛生署現行每日補助醫師一萬元,護理人員五千元,醫事
人員三千元,清潔工二千元,為體恤防疫工作日益加重,建請
應各提高五成,並儘速發放。
3.有鑑於時有第一線醫護人員反應防護裝備不足,衛生署應依級
次、職務及危險性等原則,立即明訂並上網公布「醫護人員防
護裝備準則」,確立各級醫護人員因照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SARS)病患,院內管控所需之防護裝備等級與數量,
讓醫護人員依規定穿戴,以達到保護醫護人員與物資管控之目
標。
4.為避免衛生署配送各醫院之口罩、防護衣、防護面罩、手套等
醫療耗材,被少數不肖單位、人員扣下,或予以不合理之分配
、轉送,衛生署應建立「配送醫療耗材標準作業程序」,並設
立0八00檢舉電話與E-MAIL檢舉信箱,以提供民眾管道,檢
舉不法。
5.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督導醫院做好完善的隔離防護,方能使照
護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患的醫護人員,免於
被感染之虞。建請衛生署編列專款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為民
眾、醫護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疫災期間及災後心理諮商輔導工作。
第二款 交通部一0五億五、六七0萬六千元
,照列。
通過決議二項:
1.交通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紓困,對旅行業者之紓困貸款利
息補貼,建請增列觀光、交通運輸業,以協助業者平安度過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風暴之危機。
2.針對交通部編列醫療健保支出三二億九、二九二萬六千元,其
預算科目及預算數照列,建請執行時應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除預算法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補助陸路運輸業、海運業及航空業者
購買防疫用品部分,交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
員會統一調度運用補助各業者(非僅限於陸路運輸業、海運業
及航空業者)防疫之用。
第三款 經濟部九三億一、000萬元,照列
。
通過決議三項:
1.高雄長庚醫院目前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患
甚多,造成群聚感染,極可能散播到高高屏地區,尤其供給高
屏地區之自來水廠緊鄰長庚醫院,主管機關經濟部應緊急調查
該水廠之可能被污染之途徑,並提出有效處理措施。
2.經濟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紓困,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
金提供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
業說明,建請涵蓋旅行觀光、交通運輸業,以協助業者平安度
過此一危機。
3.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第三款第
二項「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機構各項貸款、信
用保證所需資金、辦理融資協助所需經費」中之「產業」部分
,建請納入私立游泳池業者。
第四款 國家科學委員會二0億元,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1.為防止中醫、中藥業者造成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防疫漏洞,有關中醫、中藥從業人員防疫之教育訓練等經費
新臺幣五、000萬元,於防疫特別預算中編入國科會預算項
下。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通過後
,建請國科會邀請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共同參與執行。
第五款 內政部一五億0、七五0萬元,照列
。
第六款 教育部七億元,照列。
第七款 文化建設委員會二億二、四五二萬五
千元,照列。
第八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五億一、
0二一萬一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1.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五億一、0二一萬一千元,爰此特建
請退輔會應將經費平均且適當分配在榮總醫療體系及五十四萬
榮民及其眷屬,以有效達成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
RS)經費編列之使用目的與意義。
第九款 勞工委員會三億九、五四一萬元,照
列。
第十款 農業委員會一億五、五七三萬六千元
,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1.針對農、漁民面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際,
建請農委會應協助農、漁民因SARS而產生之農漁作物滯銷
或退回臺灣而產生之問題,建請給予補貼利息差額。
第十一款 海岸巡防署二億六、九0六萬五千
元,照列。
第十二款 大陸委員會三、七00萬元,照列
。
第十三款 環境保護署三億七、七三三萬五千
元,照列。
第十四款 新聞局六、九五0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二項:
1.「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內
,行政院新聞局預算計六、九五0萬元,編列用於辦理防治教
育宣導事項。鑑於國內電影事業等行政院新聞局所轄目的事業
,因疫情波及受創嚴重,建請行政院應節約該筆預算經費之支
出,如有節餘應用以支應相關事業紓困補貼之用。
2.「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 算案」
內,行政院新聞局預算僅編列用於辦理防治教育宣導事項。鑑
於國內電影事業等行政院新聞局所轄目的事業,因疫情波及受
創嚴重,建請行政院應研處相關事業紓困補貼辦法,以協助其
渡過難關。
第十五款 財政部二、八一三萬五千元,照列
。其中加倍核發績效獎勵金二、0
八八萬四千元,不予發放,保留作
為其他防治業務之用。
通過決議一項:
1.有關企業、財團法人或個人進口防疫用品,擬捐贈政府機關者
,財政部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核定,可依相關規定辦理免
稅進口,但三月至五月十六日前已捐贈政府機關之企業、財團
法人或個人應予以比照辦理相關免稅事宜。歲出政事別依歲出
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本特別預算案,歲入部分三五億元,歲出部分五00億元,歲入
、歲出差短四六五億元,除依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
紓困暫行條例」規定舉借債務四三0億元支應外,其餘三五億元
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予以彌平,均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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