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 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 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其餘四百三十億元 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 後,於前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