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
開發婦女潛能、促進兩性平等,特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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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研訂(修)婦女權益相關法令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重大婦女權益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重大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關於婦女權益措施及法令之宣導審議事項。
(六)關於婦女預決算之檢視審議事項。
(七)關於婦女國際參與之促進事項。
(八)關於性別主流化之規劃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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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本院院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本
院副院長擔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法務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八)本院新聞局局長。
(九)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十三)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部、會、行、處、局、署首長,本會得依需要邀
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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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每屆應至少改聘社會專業人士及
婦女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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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秘書業務由內政部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主任秘書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內政
部派兼之;內政部為辦理本會秘書業務,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
究員一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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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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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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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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