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本院院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本
院副院長擔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法務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八)本院新聞局局長。
(九)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十三)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部、會、行、處、局、署首長,本會得依需要邀
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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