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5009358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本院院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本
    院副院長擔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教育部部長。
  (五)法務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八)本院新聞局局長。
  (九)本院衛生署署長。
  (十)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十三)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部、會、行、處、局、署首長,本會得依需要邀
    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