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
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
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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