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
    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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