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 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 公告之。
一、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原第五條變更條次為第六條, 爰配合修正援引條次。 二、地方制度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直 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爰配合增訂直轄 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