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
    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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